基本案情
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区内某包装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打磨车间3个木块打磨工位,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场所,采用3套正压不防爆的风机吹送粉尘,现场粉尘飞扬,积尘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电气设备不防爆(部分插座、照明灯及线路等)。肇庆高新区安监局分别对该包装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立an调查。
经调查认定:
1、该包装公司存在打磨区域3个木块打磨工位,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场所,采用3套正压不防爆的风机吹送粉尘至除尘器,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电气设备不防爆(部分插座、照明灯及线路等),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该包装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
经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1、鉴于该包装公司在本次执法检查前已经对打磨区域20区的不防爆电器和除尘系统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并且将部分不防爆照明灯更换为防爆照明灯,防爆插座、绕线管、阻火泥已经在申购流程中,检查后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该包装公司行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决定对该包装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壹万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鉴于该包装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在本次执法检查前已经对打磨区域20区的不防爆电器和除尘系统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并且将部分不防爆照明灯更换为防爆照明灯,防爆插座、绕线管、阻火泥已经在申购流程中,检查后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档幅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和行政处罚金额,决定对该包装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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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条文指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指引: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来源:肇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