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日,山东省枣庄市应急局联合台儿庄区应急局对山东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2项违法行为:
1.高炉炉基区域与炉前风口平台存在积水,该企业属于冶金企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高炉炉基北侧一氧化碳报警器故障,制氮间环境氧气检测报警仪数值显示错误。安全设备是防范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未定期维护保养导致失效,将直接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可能导致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无法及时报警,进而引发中毒事故。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枣庄市台儿庄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器,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瑶安一氧化碳报警器采用进口高精度传感器,检测灵敏且准确,能够实现24小时实时监测,适用于多种工业场景,如化工厂、钢铁厂和矿井等。其具备IP67防护等级,可适应恶劣环境,同时支持LoRa无线通讯技术,免布线、抗干扰,安装便捷。此外,瑶安一氧化碳报警器可联动电磁阀、风机等设备,实现超标自动处置,配备三级声光报警及云端监控功能,确保实时预警与快速响应,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安全生产无小事,设备维护需常态化。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避免类似事故隐患的发生。选择瑶安气体报警器,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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