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6年1月27日,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油性漆调漆间、油性漆仓库内的两套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电源被关闭。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鉴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逢查必考"中考试分数达到90分、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09月09日,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油漆(闪点23℃)、稀释剂(闪点26℃)的危化品库和使用PVC胶(闪点43℃)的钢制门车间覆膜线均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同时发现该单位静电喷涂区域内设有一处员工办公室的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鉴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逢查必考"中考试分数达到90分、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2项违法行为予以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4月14日,湖北省荆门市某造船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事故船舶及周围20米范围内严重受损,船舶右舷大部分舱室外板撕裂,北侧彩钢活动板房墙壁大面积垮塌,承重结构破坏,70米处彩钢活动板房中度破坏,东南部120-140米范围内彩钢活动板房轻微受损。最终,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35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船舶涂装作业时油漆和稀释剂挥发产生大量有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空舱有限空间内聚集,遇甲板区域舱口围轨道电焊作业产生的溅落火花,最终引发爆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警示
安装并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是“选择题",而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是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安全的底线措施。任何心存侥幸、擅自关闭或缺失报警装置的行为,都可能为爆炸事故埋下“定-时炸-弹"。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对照检查,确保涉-爆场所报警装置应装尽装、在线联网、定期校验,真正让技术手段跑在风险前面,严防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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